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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18-9507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2018-11-29 09:48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18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8-11-29 09:48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有  效 性: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18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2018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6月19日印发
昌江黎族自治县2018年重点职业病
监测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为预防、控制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2018年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疾控职放便函〔2018〕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重点职业病,是指接触煤尘(煤矽尘)、矽尘、石棉、苯、铅、噪声、布鲁氏菌等7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煤工尘肺、矽肺、石棉肺及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苯中毒及苯所致白血病、铅中毒、噪声聋及布鲁氏菌病。
一、监测目标
通过收集与本方案重点职业病相关的信息,研究分析我县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发病特点、变化趋势和规律,为我县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二、监测点设置
(一)监测范围。根据国家、省重点职业病监测项目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设立7个重点职业病监测点,分别为:石碌镇、叉河镇、七叉镇、十月田镇、乌烈、海尾镇、昌化镇。监测工作覆盖我县管辖的七个乡镇。
(二)职责分工。指定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测工作,具体监测工作分工如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职责范围及时上报职业病和职业卫生信息(包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等),并负责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收集职业病危害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集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并将收集到的资料和数据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照职业病网络报告的要求报告疑似职业病报告卡、职业健康检查汇总表将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健康监护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并同时上报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个人基本信息及其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监测对象。原则上,监测点重点职业病均应纳入监测范围。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劳动者。
三、监测内容与方法
(一)监测内容。
1. 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要求开展全县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收集年度重点职业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包括接触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人数、当年接受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及职业禁忌证检出人数等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上述情况,以疑似职业病或关键指标异常病例作为发现问题的起点和开展风险评估、预警的基础,确定重点防控的人群。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范围督促辖区内用人单位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收集相关信息数据。
2. 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集辖区内重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情况,包括进行职业病诊断人数、疑似职业病人数、确诊职业病人数、申请职业病鉴定的人数、职业病鉴定结论与原诊断结论不符的例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调查,调查包括收集重点职业病病例相同或相似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内容。
3.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信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合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工作,了解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包括辖区内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相关信息,如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外包工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等信息。
4.辖区内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集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职业病人数、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数以及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并提供给各监测点的重点职业病监测机构。
5.辖区内职业病报告情况。依托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对辖区当年报告的职业病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6.辖区内其他职业病监测。根据我县职业病危害因素实际情况,选择木粉尘、水泥粉尘、甲醇3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为自选监测内容。
(二)监测方法。
1.按监测工作手册开展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收集重点职业病相关数据,数据起止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监测工作应与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等工作相结合,与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信息相结合。
3.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报告情况分别向监测点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机构、承担职业病报告数据管理的职业病监测机构收集。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向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收集,职业病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落实情况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
4.在当年7月30日前向有关部门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有关资料和数据若有变更和更新,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收集,变更和更新的有关资料和数据截止日期为当年12月20日。
5.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后的1个月内向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汇总情况,并上报至职业病与职业卫生信息监测系统。
6.对本辖区内存在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且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的用人单位(或建设项目),应抽查不少于10家用人单位,了解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数据处理和报告撰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对本年度本辖区开展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并撰写工作报告。年度评估报告(包括数据库)和工作报告应于下一年1月5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中心和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质量控制。按照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的原则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用表格和报表、质量控制及报告撰写要求等参见监测工作手册(另发)。通过统一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摸底调查和业务培训等质量控制手段,保证获得数据的统一性、完整性和规范化。
四、项目管理要求
(一)组织实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所监测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要充分发挥职业病监测机构的技术作用,确保工作进度。
(二)技术保障。承担监测工作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能力建设,设置专门的监测部门和人员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及撰写年度报告,保存重点职业病监测原始数据;负责对抽查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及数据复核。
(三)经费使用要求。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加强监测点能力建设,开展与监测有关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质量控制、信息化建设、数据信息收集、核心数据验证复核、报告撰写以及监测所需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等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项目经费实施细则,加强经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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