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5739-6/2019-9797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 成文日期:2019-07-30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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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19-07-30 11:46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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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第一章 说明
第一条 本补充规定为《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在“特别救助”的基础上,补充设立“健康关爱专项救助事项”。
第三条 本补充规定关爱救助的对象,结合《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救助条件,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四条 本补充规定关爱救助的对象为患有以下10类病种的本县户籍患者:宫颈癌、乳腺癌、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地中海贫血、肺结核、尿毒症、儿童青少年听力障碍、儿童青少年眼科疾病患者和纳入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五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依法依规应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个人负责治疗的;
(二)最后一次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6个月内未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的;
(三)《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第六条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方式与标准
第六条 患有宫颈癌、乳腺癌、血友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地中海贫血、儿童青少年听力障碍、肺结核、尿毒症和儿童青少年眼科疾病这9类病种的患者,在扣除各种社会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社会帮困救助后,结合双特救助情况,按照个人自付医疗总费用的75%进行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5万元;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兜底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全免。
第七条 给予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人每月最高6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结算,县卫生计生委定期汇总报县民政局划拨给定点医疗机构。
第八条 给予门诊用药的肺结核患者每人每年最高1500元的检查费,由县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结算,县卫生计生委定期汇总报县民政局划拨给县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因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未按规定办理逐级转诊手续、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实际住院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按20%给予救助,不超过年度最高限额5万元。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关爱救助的对象患有多重病种的,按最优化原则给予必要的充分救助。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办理救助申请:
(一)救助申请
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最后一次医疗费用发生后跨年度6个月内向县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诊断病历、一卡通复印件、医疗费用单据等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健康关爱基金救助申请表》。
(二)审核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关爱救助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关爱条件的,予以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
县民政局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救助对象的资料进行复核,符合关爱条件的,按照“一卡通”的方式发放救助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健康关爱专项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安排一定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健康关爱专项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资金发放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健康关爱专项救助事项的救助管理、监督与处罚等参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补充规定具体适用由县卫生计生委和县民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