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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0-8829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07-02 19:17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HWSD-2020-A-04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7-02 19:1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昌府202049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HWSD-2020-A-04号地块用地土地

征收启动公告

     

为做好CJHWSD-2020-A-04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启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该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CJHWSD-2020-A-04号地块位于海尾镇东侧,拟征收土地面积11.20,土地利用现状为旱地、有林地等,土地权属为海尾镇海农村委会(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CJHWSD-2020-A-04号地块拟征收后纳入政府储备地,拟定用途为零售商业用地,拟作为海尾湿地生态旅游区用地。

三、拟定补偿标准

(一)土地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此次征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海尾镇区片综合补偿倍数的23倍补偿,即每亩为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5526元/亩。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四、拟定安置途径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实行货币安置、村民住宅搬迁安置、生活补贴、社会保障等办法

五、其他事项

(一)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需要听证,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三)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对拟征收的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并在《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表》上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

(四)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完成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与相关部门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CJHWSD-2020-A-04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618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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