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5739-6/2020-8828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07-02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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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19SL003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7-02 19:15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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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昌府〔2020〕47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CJ2019SL003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昌江县CJ2019SL003号地块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批复》(琼自然资函〔2020〕811号),现将CJ2019SL003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CJ2019SL003号地块拟征收后纳入政府储备地,拟定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拟收回县红林农场集团有限公司的园地、有林地等国有土地39.13亩(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此次收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的昌江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石碌镇区片综合补偿倍数的23倍补偿,即每亩为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45526元/亩。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依照琼府〔2006〕2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昌府〔2010〕48号文件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琼府〔2014〕36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人员安置办法
收回国有土地所涉及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自行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CJ2019SL003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