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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21588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2-27 16:17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24HW008号地块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文       号:昌府〔2024〕25号发布日期: 2024-02-27 16:1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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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24HW008号地块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为做好CJ2024HW008号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CJ2024HW008号地块用地位于海尾镇,用地总面积1.4672公顷,拟征收海尾镇集体土地0.0659公顷,涉及海尾镇三联村马地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海尾镇三联村马地组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0659公顷,均为农用地(不占用耕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作为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核电关联及新材料产业先导区五横路(一标段)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海尾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80546/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亩、安置补助费45526/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昌府〔2010〕48号)执行。

为了充分调动坟墓搬迁户的积极性,配合政府按时完成坟墓搬迁任务,在政府规定时间内自行搬迁的,每座坟墓按2000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费。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进行搬迁的,不给予搬迁补助费。经通知后无人指认清点的,将按无主坟处置,由海尾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搬迁。

五、安置对象

海尾镇三联村马地组股份经济合作社1户3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执行。

(三)生活补贴。本项目涉及征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征收生活补贴办法》(昌府办〔2014〕58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海尾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4年224日至2024年324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海尾镇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海尾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海尾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CJ2024HW008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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