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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31133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3-29 15:34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 文       号:昌府〔2024〕37号发布日期: 2024-03-29 15:34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势资源,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将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洪水村金字形茅屋群”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昌江黎族自治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予公布。

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文物保护相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做好文物安全和保护利用各项工作。

     附件:附件:昌江黎族自治县第三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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