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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31140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3-16 15:41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的公告
  • 文       号:昌府〔2024〕32号发布日期: 2024-03-16 15:41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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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

土地征收的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CJ-2023-XHCH-08-01-3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琼府委托(昌江)〔2024〕3同意征收叉河叉河村经济合作社0.4861公顷(折合7.29亩)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现将CJ-2023-XHCH-08-01-3号地块土地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用途

被征收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拟作为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用地。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拟征收土地面积5.9598公顷(折合89.40亩)其中涉及征收叉河叉河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4861公顷(折合7.29亩)土地利用现状为乔木林地、其他草地等(其四至范围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本地块征收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规定的昌江县叉河镇区片标准补偿,即每亩80546元,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管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府〔2010〕48号有关规定执行或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安置办法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社会保障等办法安置

七、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办法

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征收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4〕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现场等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二)叉河镇人民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凡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三)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视为放弃其应有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征地工作人员的调查结果为准。阻碍、破坏征地工作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附件:附件: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316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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