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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5-5055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5-03-20 00:0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文       号:昌府〔2025〕25号发布日期: 2025-03-20 00:0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十月田南岭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村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7、9、10、11、12、13、14、15、20)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六.十七.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9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18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二十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民委员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十月田镇才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军营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村椰子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南岭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2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1-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大芬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干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山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1,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十月田南岭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村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7、9、10、11、12、13、14、15、20)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六.十七.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9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18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二十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民委员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十月田镇才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军营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村椰子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南岭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2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1-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大芬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干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山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土地34.9895公顷(折合524.84亩)。其中农用地34.4195公顷(折合516.29亩),含耕地5.6644公顷(折合84.97亩);建设用地0.5048公顷(折合7.57亩);未利用地0.0652公顷(折合0.98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十月田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7683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2230元/亩、安置补助费35453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昌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十月田南岭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满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村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7、9、10、11、12、13、14、15、20)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24)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六.十七.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19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0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2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18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7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8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二十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八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六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八村民小组、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二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三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十四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保平村民委员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十月田镇保平村委会第六村民小组、十月田镇才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军营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大芬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村椰子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好清老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二十一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七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姜园村第十九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军营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南岭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1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2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3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4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5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第七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1-6)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二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三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四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塘坊村委会第五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大芬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十月田镇万善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三拉村、高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村新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干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山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王炸新村经济合作社、十月田镇才地村委会、波兰沟村经济合作社1829户5487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2025年43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十月田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320日至2025年418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418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至十月田镇人民政府。以邮寄方式(邮政编码:572728)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权属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20

联系人:李俊才,联系电话:18889458330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附件2: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权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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