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叉河镇老羊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老羊地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排岸村老羊田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唐村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东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
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件1,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叉河镇老羊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老羊地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排岸村老羊田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唐村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东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集体所有土地2.6158公顷(折合39.237亩)。其中农用地2.6121公顷(折合39.1815亩),含耕地0.417公顷(折合6.255亩);未利用地0.0037公顷(折合0.0555亩)。
三、征收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四、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执行,叉河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80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公告》(昌府规〔2024〕3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叉河镇老羊地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老羊地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排岸村老羊田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叉河镇唐村村委会东村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东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叉河镇唐村西村组股份经济合作社14户73人。
(二)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2.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六、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截止2025年4月21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叉河镇政府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七、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行政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5月6日)提交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至叉河镇政府。以邮寄方式(邮政编码:572724)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县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2.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
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权属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7日
(联系人:伍宵花,联系电话:18976181763)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
附件2: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附件3:海南省昌化江水资源配置工程(石碌灌区)项目权属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