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土地征收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明,职务:县长
住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昌江大道58号
被征收户:王怕作,身份证号码:460031********0010
住址: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保梅村二队三区65号
根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昌江县CJ2015SL002号地块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琼自然资函〔2019〕3287号)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15SL002号地块用地土地征收方案的公告》(昌府〔2020〕29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多馆合一”项目(CJ2015SL002号地块)范围内石碌镇保梅村委会的旱地及青苗依法进行征收,征收实施部门为石碌镇政府。
你户位于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实施部门石碌镇政府于2017年至今多次与你户协商,仍未能达成测量工作。石碌镇政府书面通知你到该地块进行测量,但你户在规定时间内仍未配合测量工作,石碌镇政府对该地块余下的土地面积进行核算为1.59亩,地上青苗为桉树。
为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你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多馆合一”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昌府办函〔2017〕29号)和核算结果,现做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征地各项补偿费用
本项目征地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部分,经测算核实,你被征收物的价值具体如下:
1.征地土地补偿费52501.80元;
2.征地安置补助费72386.34元;
3.征地生活补贴23770.50元;
4.青苗补偿费11417.79元;
合计人民币160076.43元(详见附表)。
获得补偿款总计人民币160076.43元,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被征收人领款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按照琼府〔2013〕21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限你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石碌镇政府办理土地测量及征收补偿等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交出土地,若不执行,县政府将采取下一步强制措施。
如不服本决定,你户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交出土地的,县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CJ2015SL002(多馆合一)地块征地补偿详细表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