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5739-6/2020-88286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07-02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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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7-02 19:10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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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
昌府办函〔2020〕78号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昌江黎族自治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
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切实加强塑料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试点工作的通知》(琼禁塑办〔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按照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要求,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以下简称“禁塑”)试点工作,巩固和改善我县的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从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到2020年11月30日,组织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海南省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以下简称“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通过开展禁塑工作,为《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实施打好基础,保证我县禁塑工作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
三、试点范围
全县党政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大型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主要旅游景区、大型超市、大型商场、学校、医院等行业和场所及政府相关单位主办的大型会议、会展等活动。
四、领导小组
县政府成立禁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县发展改革委、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国资委、县融媒体中心、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禁塑办”)在县生态环境局。领导小组成员因故发生职务变动时,由新任职人员自然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二)主要职责
1.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谋划我县禁塑工作,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推进措施及工作方案等,协调解决禁塑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督导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2.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工作,督导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及建议,搜集工作信息。
3.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领导小组工作期限
我县禁塑工作全面完成后,领导小组即撤销。
五、工作任务
(一)重点行业和场所率先实现禁塑
1.2020年8月1日前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食堂,各单位组织的会议、会展等活动,全面停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2. 全县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学校校园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县教育局,配合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3.全县国有企业食堂全面禁止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4.县内旅游景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牵头单位: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
5.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以及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购物商场等商品批发零售或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
6.全县综合医院、中西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院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列入禁止名录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
(二)初步建成全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部署和运行禁塑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引导符合海南省《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通用技术要求》的替代品生产销售企业依托平台初步建成与市场监管执法相结合的生物降解塑料全过程追溯体系。(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各乡镇政府)
(三)加强流通环节宣传引导。鼓励试点区域和行业场所销售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重点针对餐饮销售、超市等经营超市开展动员,宣传引导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全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舆论宣传教育。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禁塑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禁塑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禁塑工作,为禁塑工作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
(五)组织举办禁塑论坛。协调塑料行业协会邀请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行业专家和相关协会组织,举办禁塑论坛活动。旨在加强交流,扩大禁塑工作宣传,并向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替代品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
六、组织实施
(一)准备阶段(2020年4月1日-7月31日)。各牵头单位、配合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初步掌握试点范围涉及的禁塑单位数量、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量、替代品需求量等基础信息,并依照本方案,结合各重点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实施方案,提出具体任务措施和切实可行的时间节点,确定联络人。各牵头、责任单位将专项实施方案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送县禁塑办。
(二)实施阶段(2020年8月1日-11月20日)。各单位依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开展禁塑试点工作,并于11月20日前将试点工作情况总结报送县禁塑办。
(三)考核阶段(2020年10月1日-12月20日)。各牵头、责任单位及时做好材料汇总,届时迎接省禁塑办委托第三方考核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禁塑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调度、协调全县禁塑工作,将禁塑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任务目标,分解落实责任,确保按时推进和实施禁塑试点工作确保按时推进和实施全县禁塑。
(二)强化工作督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相关规定,对工作不力、进度缓慢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三)保障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编制经费使用方案,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各部门预算,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驻县部队,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条管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