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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0-89347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0-07-07 15:29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公告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0-07-07 15:29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昌府规字20202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

我县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有效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海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划定昌江黎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公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昌江主城,具体以经批准的石碌县城规划区范围图为准。

二、适用范围及高排放标准

(一)本公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铲车、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农用机械等。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高排放:

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2.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限值的;

3.所装用柴油机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

三、有关要求

(一)对本县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及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依职责予以配合。

(二)高排放及排气烟度不达标的机械通过排气治理改造升级,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本《公告明确的排放要求的,方可在本县禁用区继续使用。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主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数量、功率、使用场所、排放标准等信息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方式:微信搜索“海南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小程序进行注册登记,或联系调查登记单位开展申报登记。联系电话:0898-26624786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应急、抢险机械不受本禁止使用区域限制。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部分条款)

2.昌江黎族自治县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7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违反条例

执行条例

具体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单位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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