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825739-6/2024-2545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4-03-12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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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 号:昌府办〔2024〕3号发布日期: 2024-03-12 16:03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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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严格控制编外工作人员数量,切实维护用工单位和编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外用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及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安辅警、消防队伍和领取生活补贴的其他各类人员等特定群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人员是指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因辅助性、临时性或者替代性岗位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未使用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的工作人员。各机关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方式,由第三方公司派驻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编外用工按照“必要、精干、高效”原则和“严控总量、核准使用、规范管理”要求,严格控制编外用工使用岗位和数量,规范编外用工人员管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提高机关事业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用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本办法对编外用工人员进行管理。编外用工人员依照本办法和劳动合同履行工作职责,享受权利。
第二章 编外用工数量、条件和年限
第六条 全县编外用工总量,按照纳入本办法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数的20%进行核定,在核定总量内使用。原则上全县编外用工总数超核定编外用工总量后,不再审批新增编外用工指标。
第七条 编外用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编外用工人员需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及岗位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岗位所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聘用为编外用工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且处理期限未满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且拒不改正的应征公民;以逃避服务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且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军人;
(六)与用工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七)不得聘用为编外用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严格实行使用编外用工期限。原则上每次核准编外用工期限不超过2年;因专项工作申请使用的编外用工,按专项工作所需时间进行核准,最长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请、审批和备案管理
第十条 实行编外用工集中申请、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编外用工。编外用工申请一般于每年3月底或9月底前,由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编外用工申请应写明用工理由、工作岗位、资格条件、用工期限、用工数量、劳动报酬、经费来源等内容。编外用工申请经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编外用工。
(一)县委编办对编外用工数量进行审核;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编外用工人员报酬进行审核;
(三)县财政局对经费来源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一)用工单位编制已满,为完成辅助性、临时性、替代性工作任务;因在职人员脱产学习、病休、产假等原因无法工作,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二)因职能增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有困难的;
(三)因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重大改革任务或者特殊工作需要,急需招聘编外用工人员的;
(四)其他原因确需用工的。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用工指标:
(一)用工单位编制存在空编,且未通过招录(聘)或调动充实人员的;
(二)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现有编外用工人数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编制总数20%,且无特殊需要或上级要求的;
(四)可通过“购买服务”“政府采购”形式进行项目外包满足工作需要的;
(五)人事管理、涉密管理、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使用编外用工的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县政府审批,由单位自聘的编外用工人员,用工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清退;确因工作需要,需使用编外用工的,用工单位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向县政府提出使用编外用工指标申请。
(二)经县政府审批使用的编外用工使用期满,原则不再继续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的,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向县政府提出继续使用编外用工指标申请。
(三)经县政府审批使用、且总数超本单位编制总数20%的编外用工使用期满,原则不再继续使用。如确需继续使用,需在使用期满前3个月,按照超过20%部分“退二进一”的比例,向县政府提出继续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实行编外用工使用、用工销号备案制度。
(一)用工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后,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 年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信息表》(附件1),并于10天内将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报至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对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且用工单位不再需要使用编外用工的、或编外用工人员违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依照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规定退回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减少编外用工人员的,或编外用工人员有变动的,填写《昌江黎族自治县编制外用工人员增减信息备案表》(附件2),并于10天内将纸质版(盖章)及电子版报至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四章 编外用工聘用
第十五条 单位使用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实施具体派遣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委托有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招聘。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须按照用工单位提出的编外用工资格条件,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招聘或定向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新增使用编外用工,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经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后,由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上岗。
(二)继续使用编外用工,可面向原聘用人员定向考核招聘,采取考核测评+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与被派遣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用工单位上岗。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资质;
(二)具有劳务派遣服务资质;
(三)在我县有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申请编外用工经县政府同意后,必须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办理、工资发放等工作。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负责编外用工人员使用、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章 编外用工人员报酬及管理
第十八条 编外用工人员月报酬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上限为上年度当地社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2倍(不含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工会经费)。编外用工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落实;享受相应的工会福利、差旅补贴等待遇,由用工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人员费用按照“谁用工谁出资”的原则,原则上由用工单位从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公用支出中统筹安排,支付比例不得超过公用支出的20%。编外用工人员费用包括:
(一)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编外用工人员报酬;
(二)用工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公积金部分;
(三)用工单位向本单位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
(四)用工单位向编外用工人员发放的差旅补贴;
(五)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人事管理费等相关费用;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编外用工人员日常管理,做好编外用工人员思想、工作、纪律教育以及业务培训工作。用工单位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编外用工考核、薪酬等日常管理制度,加强编外用工日常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各用工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津补贴、福利、奖金等。
(一)建立试用期制度。新进编外用工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一般为自报到之日起试用期2个月,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后,由用工单位对编外用工人员组织试用期考核。
(二)建立培训制度。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编外用工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平常学习、综合能力提升培训等。用工单位可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户外拓展训练、集中授课等方式开展学习培训。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可作为编外用工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建立考核制度。用工单位要强化编外用工人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平时考核结果可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用工单位要制定考核细则,量化考核指标,考核要注重业绩评比,突出优劣对比,严谨评定等次。考核结果提供给劳务派遣公司作为工资发放、奖惩的重要依据。
为充分调动编外用工人员积极性,体现多劳多得,鼓励用工单位结合实际,建立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薪酬包含在“第十八条”规定的编外用工人员月报酬中,每月从月报酬中扣除,年底根据考核情况发放。
(四)建立退回机制。编外用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需将编外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给予处理。
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违纪违法被给予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加强职能部门和用工单位的协调配合,把编外用工人员纳入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及用工单位协同负责、各司其职的联动机制。县委编办主要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的审核;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机关事业单位实施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规范指导;县财政局负责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用工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情况等实施监管;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负责对编外用工人员社会保险缴纳进行指导审核;用工单位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本单位编外用工人员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编外用工监督检查制度,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方式组织开展编外用工监督检查,严禁各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聘用编外人员,如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存在未及时清理自聘人员、“未批先用”编外用工人员、超额(人数、经费)超期使用编外用工人员、违规发放津补贴等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要督促用工单位整改,并报县委组织部作为单位年度绩效考核扣分依据。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实行问责。将编外用工纳入“吃空饷”问题检查范围,检查中发现存在“吃空饷”情形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人员与人力资源服务管理机构、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教育、医疗机构应参照本办法,结合系统实际,研究制定教育、医疗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加强教育、医疗系统编外用工管理。其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报县政府“一事一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政策由县委编办、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江黎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昌府办〔2020〕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昌江黎族自治县 年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信息表
2.昌江黎族自治县编制外用工人员增减信息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