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审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以下162名驾驶人已逾期未审验,现予以通告。请以下驾驶人尽快办理驾驶人审验业务。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告
重点驾驶人逾期未审验名单
(如已办理请忽略)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