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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6-02 17:03 来源: 发文机关: 昌江县政府办 【字体:   

                   

昌府规字2020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巩固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成果,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的设备和构(建)筑物总称,包括户内设施、污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其他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已建设完成并已通过验收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项目。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障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含备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出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或最新地方标准。

第五条  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成并通过环保验收,通过下发移交文件,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移交给各乡镇政府,作为各乡镇政府的固定资产,以便于各乡镇政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级部门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是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全县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是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各类不达标污(废)水排入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及处理系统案件,负责污水处理终端处理工艺、进出水水质验收;负责定期、不定期对污水站进、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性监测;负责对污水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报送县政府负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公司”)的依规选定和相关考核工作,及移交各乡镇政府运营工作。

第八条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将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足额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各乡镇政府作为本辖区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产权所有人,有权参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营、安全等工作并可参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管和评估考核工作。

第十条我县采用“第三方+驻村村民”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模式运营公司具有农村生活污水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经验,配备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及工具,具有完整的运行维护管理队伍。

第十一条在采用第三方托管运行维护管理方式的同时需设立驻村运营管理人员(村民),便于日常运营管理。驻村管理员可根据实际安排,但需保证单个村委会或连片村庄不少1名。具体人员费用由运营公司支付。

驻村管理员应具备责任心强懂技术等条件,且该管理员需由各村两委讨论决定,提交第三方运营公司确定并培训后,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

第三章  管理工作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组织运行维护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已委托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进行巡查评价与考核,对运营公司的服务水平、设施运行维护状况、污水站周边环境等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正式移交各乡镇政府管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监督工作小组应每季度检查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管理情况,及时监督指导各行政村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运营公司职责:

(一)对委托运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总责研究决定运行维护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管理人选和补贴

(二)每周检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监督检查设施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建立运行维护台账制度,包括设施运行、定期检查、设施维修保养、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等。指定日常运行维护操作人员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终端处理设施和管网收集系统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保养。

(四)运营公司定期将运行维护情况报送各乡镇政府及县生态环境局,乡镇政府可报送资料作为评估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完整、运营、安全的评估依据。县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报送资料评估运营效率,及作为今后的考核依据,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政府备案。因污水理设施维修确定需停运或部分停运的,应提前向县生态环境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设备的停用、报废、拆除等应经县生态环境局批准,并报县政府备案后方可进行。

(五)保证管网完好、水量正常、无损漏保证检查井完好并及时清洗。

(六)安排资金,落实设施管理人员的福利补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维修,监管维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七)协助水质采样,配合上级对委托运营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设施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经过专业的业务培训;

(二)年龄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以上,身体健康;

(三)熟悉维护管理工作对象(包括管网、设施、设备、工艺等),熟悉维护方法和维护技术指标,操作熟练;

(四)树立管理质量意识,认真负责做好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设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操作规程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县生态环境局报告

(二)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养护,保障机电设备正常运行,减少损坏

(三)发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损坏时,及时维修。设施管理人员不能维修的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提出维修意见

(四)负责处理设施的安保工作,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被盗

(五)负责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第十七条技术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是进行维护管理的依据,应当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确保资料完整。要有以下资料:

(一)工程设施竣工资料和验收移交记录等;

(二)处理设施的说明书、图纸、设备说明书;

(三)各种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维护指标、技术文件和有关规定等;

(四)原始记录、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

(五)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六)运行维护记录。

第四章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内容

第十八条县生态环境局应每半年组织进行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对委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水质处理情况进行评价,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监测频次如下:

(一)处理规模<5 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1次常规性水质指标检测;

(二)20 m3/d>处理规模≧5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1次常规性水质指标检测;

(三)20 m3/d≦处理规模<5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月至少1次常规性水质指标检测;

(四)处理规模≧5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不执行常规性水质指标检测,参照执行GB18918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运行管理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设施概况、工艺流程图、管网检修、设备操作的安全规程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名单等上墙明示,并规范填写运行记录。

第二十条 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工作制度,其中,污水管网、其他设施的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定期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间隔2天以上,定期巡检每月不少于1次,做好每日的例行检查记录和运行记录。主要包括以下维护内容:

(一)定期检查污水井、管道或污水收集沟渠,清理淤积物,保持管道和沟渠的过流通畅;

(二)每周至少对格栅清渣一次,保持格栅池(井)的正常功能;

(三)每半年对调节池清淤一次,防止泥沙淤积造成水泵堵塞;

(四)每年对厌氧池清淤一次防止污泥淤积;

(五)按照设备使用说明定期检查维护水泵、鼓风机等机电设备;

(六)及时清理污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

(七)每天检查相关井盖以及各种盖板的完整性、安全性

(八)对发现的问题故障处理后要填写结报单,主要填写问题和故障位置、处理方式和更换维修材料数量和种类等,并由运行维护单位相关负责人报送县生态环境局签字确认;

(九)每月整理汇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登记表,记录用电量、材料更换和维修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运行维护安全防范主要包括:

(一)运行管理人员和维护检修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器伤亡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二)对可能产生有害或可燃气体的污水处理设施,下池检查或维修作业时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作业前要先通风换气、检查合格方可下池作业,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化粪池开盖维修时应防毒、防爆、防坠。

(三)台风期间现场巡视或操作时,必须有2人同时进行,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章维护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制,考核采取定期、不定期考核种方式。

定期考核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每半年对已委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不定期考核由县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考核。

(一)处理规模<5 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或户型污水处理设施,可不执行考核性水质指标检测考核;

(二)5 m3/d≦处理规模<20 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年至少1次考核性水质指标检测考核;

(三)20 m3/d≦处理规模<1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至少1次考核性水质指标检测考核;

(四)100 m3/d≦处理规模<5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至少1次考核性水质指标检测考核;

(五)处理规模≧500m3/d的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指标参照执行GB18918规定考核。

以上考核结果均作为第三方技术公司运营技术的考核以及运营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因维护管理不善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运行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机电设备(包括电动机、水泵、风机等)被盗或者受到破坏的,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补齐或更换。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驻县部

队,县法院,县检察院,省属条管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5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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