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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9 17:26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一)印刷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的监督检查

  (三)广播影视类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文物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五)娱乐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六)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七)互联网文化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八)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

县文体局

1.对全县文化市场稽查、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2.
直接或会同属地相应行政部门对全县“扫黄打非”、文化艺术、文物、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版权、体育等市场进行检查执法。

1、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
【颁布时间】1998-06-05
第三十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管理文化市场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处理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海南特大非法期刊诈骗案
2010
628日,省文化市场行政执总队葛云峰总队长到北京受领了打击教育类非法期刊的任务。由于此案案情重大,已涉嫌犯罪,我省文化、公安为此联合成立了专案组,迅速开展案件侦办工作。
省文化行政执法总队派出的专案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整个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初步梳理并整理制作出《打击非法期刊破案线索一览表》。同时,通过向举报人和受骗人了解情况、核查汇款单据、调查期刊的印刷、发行情况等,获得了很多可靠的破案线索,为侦查工作的进展顺利提供了有障。
2011
216日,专案组经过半年多的艰苦侦查,终于找到案件的

突破口,立即组织警力对位于海口市龙华区金牛新村别墅B2-2 栋将包括团伙头目符莉夫妇在内的9名涉案人员实施抓捕。
文化执法部门紧密配合行动,于同日下午6时,在犯罪嫌疑人符莉夫妇位于龙昆南道客村定安小区143楼的租住处,查获《中国教育科研》、《教育视野》等非法杂志167934本,以及收据和票据一批。
这是我省建省以来查获的一起最大非法期刊诈骗案,诈骗者利用人们通过发表论文评学位、评职称的心理,编造或假冒诸如《中华医学杂志》、《国国教育与教学》等刊物,在网上大肆散发征稿广告以骗取钱财。此案受骗人员涉及全国各地,约2万人,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
经法院审判,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39年有期徒刑,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此役,文化和公安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以坚决的态度,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措施,最终圆满完成任务,受到全国“扫黄”办的表彰。

县公安局

1.加强大型文化经宫活动的安保工作;
2.
加强文化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的单位和个人;
3.
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查处色情演出、色情陪侍,查验电子游戏机机型机



种,禁毒、禁赌;
4.
配合文体部门开展各类专项行动;
5.
查办文化经营活动各类治安、刑事案件。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
【颁布时间】1998-06-05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协调。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种类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58
【颁布时间】2006-1-29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39
【颁布时间】2005-7-7
第三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63
【颁布时间】2002-9-29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防范外国敌对势力的文化渗透,查处非法携带入境的政治性有害出版物,加强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传送、收看的监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广电部
【发文字号】11号令
【颁布时间】1994-2-3
第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部门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是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并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县工商局

取缔文化市场中的无证经营活动,依照职责查处违法销售涉及文化市场经营的设施、设备,吊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的营业执照。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
【颁布时间】1998-06-05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化市场执法工作的协调。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种类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58
【颁布时间】2006-1-29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39
【颁布时间】2005-7-7
 第四十八条下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63
【颁布时间】2002-9-29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县国土局

依法查处文化经营场所及文化经营活动噪音污染问题。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458
【颁布时间】2006-1-29
 第五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治安管理或者消防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违反有关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劳动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旅游委

打击旅游公司、导游发布文化娱乐项目、高危体育项目的虚假信息,打击文化、体育经营项目欺客、宰客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令第3
【颁布时间】2013-4-25
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七条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县工信局

加强网络文化单位的管理,加强服务器监管,打击非法运营行为。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363
【颁布时间】2002-9-29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

县文体局

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2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县文体局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发改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财政局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民宗委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卫生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四十四条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

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工信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四十四条 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县住建局 第二十六条 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
县教育局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第三十五条 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以黎族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为例,省文体厅全面负责其保护、保存工作;省发改委将其纳入省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财政厅将其保护、保存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民宗委、

省工信厅、省卫生厅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保护

、保存工作;省住建厅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的相关项目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省教育厅组织指导全县学校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项目的教育;省教育厅、省科技厅指导全县归口管理的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开展相关项目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宣传、展示。

县发改委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财政局

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县民宗委

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卫生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传统医药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工信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住建局

负责组织制定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专项保护规划。

县教育局

组织指导全县学校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指导全县归口管理的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根据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理、研究、学术交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

3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依法没收、追缴文物的移交

县文体局(博物馆)

负责公安、海关、工商等移交部门移交文物的鉴定、接收及指定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配合移交部门做好未结案文物的暂存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20071229日颁布)
79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无偿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公安、海关罚没文物移交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13120号)。

某公安局追缴盗掘文物,在结案后向省文物局移交,省文物局组织专家对移交文物进行鉴定,造具文物清单并评定级别。移交时,某公安局与省文物局确认移交文物清单,履行实物查点、交接和签字等手续。接着,省文物局指定具备条件

的国有博物馆收藏保管。或者省文物局授权某市、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某国有博物馆具体承办文物接收事宜。对确实没有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由省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委托文物拍卖企业进行拍卖

县公安局

做好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县工商局

做好结案后的文物无偿移交工作,承担移交前的文物安全和保护工作。

4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监管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管理






















卫星电视接收设施监管及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落地管理

县文体局

是当地的卫星地面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 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卫星地面设施的接收管理工作。对卫星地面设施实施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文号:国务院令第129
发布日期:一九九三年十月五日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许可的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2.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文号:国务院令第228
发布日期: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文号: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
发布日期:一九九四年二月三日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安全部备案。此种《许可证》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2011112日,由省文体厅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的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联合检查组,在海口市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禧龙商务大酒店违规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行为,对强硬抗拒执法检查的酒店方负责人给予行政拘留;依法拆除酒店非法安装、使用的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以及私设的有线电视前端,并予以行政处罚

县工商局

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县公安局

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

县国安办

检验审核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技术性能,进行技术安全检查。

县工信局

对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印刷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印刷企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依法获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与其业务相对应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印刷经营许可证是否存在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等情况。

  (二)设立企业是否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是否盗印出版物、销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是否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等行为

  (四)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是否存在印刷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等行为。

  (五)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是否存在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是否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是否印刷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有价或者无价票证,是否印刷有单位名称的介绍信、工作证、会员证、出入证、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等专用证件,是否印刷宗教用品等行为。

  (六)《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场所,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1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印刷经营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印刷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重点是对企业有无印刷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印刷品,有无执行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五项制度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下发监督检查通知。

  (三)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四)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五)督促落实整改。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并及时报送整改情况。

  (六)视情况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完成后7日内,县文广新局视情况组织复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的监督检查

  为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管理,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编印、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编印内部资料,是否经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领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

  (二)编印内部资料,申请方是否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是否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稿件内容是否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编印内部资料,是否遵守以下规定: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准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四)承印企业是否是所在地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是否验证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原件并收存《准印证》复印件(保存两年)。

  (五)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是否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2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重点检查编印单位是否取得《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承印企业是否是所在地出版物印刷企业。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整理归档。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7日内,县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3号,2014年7月修订)、《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广播影视类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播影视领域的批后监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计划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拟设立电影放映经营单位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完整转播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电视节目,是否存在自行播放电视节目和广告,开办视频点播节目行为。未经许可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是否接收、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开办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否做到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专业技术人员应定期检修、维护相关设备,定期巡检线路,严防非法接收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二)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是否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行为。

  (三)视频点播节目是否载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用于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是否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新闻类或信息类节目应真实、公正。开办机构是否做到配备节目审查员,健全节目审查制度,实行节目总编负责制,对其播放的节目内容进行审查。

  (四)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具备下列条件: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电影放映单位放映的影片是否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是否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电影放映单位是否做到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等要求。

  (五)电影放映单位存在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等行为的:改建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电影院建设的技术要求,属于拆除的,应有补偿的措施。提出改建、拆除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改建、拆除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原因,以及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方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巡查。对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

  (二)重点复查。对曾被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的对象,自作出行政处罚或责令改正开始1周年内,复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举报核查。对通过举报电话、书记县长公开电话等接收到的举报信息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活动场所、内容以及履行义务情况,通过实地检查、收听收看等方式依法进行日常检查,检查情况及时反馈被查人。

  (二)按投诉举报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资格及其从事的广播影视活动的投诉举报实行首办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并按照责任分工进行核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程序

  按照职责分工属于日常监督检查岗位的,如:收听收看、网上排查等,按日常工作内容、程序开展监督检查。

  (二)重点监督检查程序

  事前准备。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活动发生的事项类别、数量及区域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内容及监督检查责任主体、责任人等。

  实施检查。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投诉举报受理等方式对广播影视业务活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依法开展集中检查。检查中做好记录,检查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被检查者。有关检查材料要有检查者、被检查者或者委托人签字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国务院令第342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国务院令第129号)、《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6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文物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规范文物市场经营行为,加强文物商店的批后监管,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物商店、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按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范围经营。包括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经营的商品是否依法依规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品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文物商店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对辖区内文物商店每年至少开展1次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5%。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文物商店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发现企业有违规经营活动的,将违规行为书面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调查。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2013年6月修订)、《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通过,2013年12月修订)、《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0年9月通过)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娱乐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其他兼营娱乐服务的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经营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娱乐场所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在2年有效期内。

  (二)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

  (三)娱乐场所是否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筑、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是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是否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是否超出规定时间营业。

  (五)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六)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是否经过省文化厅审批,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七)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6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县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文化部令第55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文艺表演团体及营业性演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为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及其营业性演出的管理,规范和保障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活动,促进文艺表演团体成立、营业性演出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通过设立审批,并取得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演出场所是否备案,是否取得消防、卫生管理等审批手续,演出场所有关事项变更是否按规定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三)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按规定向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是否有违反规定行为。

  (四)外国、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演出经纪机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举办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六)举办外国、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是否经批准。

  (七)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设施、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演出举办单位是否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八)营业性演出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演出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4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检查,在检查中,重点是检查演出事项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演出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县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互联网文化和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对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文化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互联网文化产品、活动、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互联网文化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并具备有关条件,是否取得省文化厅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在3年有效期内。

  2.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向省文化厅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并备案。

  3.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4.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和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有关事项是否按规定到省文化厅办理变更手续。

  5.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终止互联网文化活动的,是否按规定到省文化厅办理注销手续。

  6.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经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取得文化部批准文件。

  7.互联网文化单位是否提供法律、法规禁止的文化产品。

  8.互联网文化单位自审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取得文化主管理部门批准文件,并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是否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是否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和活动。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存在违规经营。

  7.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有关标志,每日营业时间是否限于8时至24时。

  8.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得少于60日。

  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专项检查每年1-2次,由县文广新局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对辖区内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二)抽查。抽查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6次,抽查不低于10%的比例。

  (三)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进行举报。

  执法机构监管与社会公众参与相结合。接到公众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以网络巡查为主,实地巡查为辅。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进行巡查和复查,在检查过程中,重点是通过抽查上网消费者身份登记情况、查看上网经营管理系统等方式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的,除适用简易程序可以作出当场处罚外,立案作出行政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

  (二)实施检查。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现场听取工作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并及时将检查情况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

  (三)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四)整改后复查处理。监督检查对象按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3日内,县文广新局组织复查。

  (五)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文化、广播电视、出版印刷、体育综合执法活动(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的县文化市场稽查队相关岗室及其工作人员。

  2、监督管理内容

  对县文体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2)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4)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

  (6)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7)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3、监督管理方式

  (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文体局根据上级部门部署或者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所管辖区内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4、监督管理措施

  县文体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文体局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制作执法监督书面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行政执法单位名称或工作人员姓名;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作出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书面文书的单位和个人,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进行改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书面文书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文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制作该文书的单位申请复查,并应写明申请复查理由。被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复查的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在决定做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执行。

  5、监督管理程序

  (1)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书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2)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3)县文体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6、监督管理处理

  行使文体行政部门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2)无权限或者超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5)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7)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8)以其他方式代替行政处罚的;

  (9)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10)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及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导致不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果的;

  (13)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14)滥用职权,阻挠、干预行政执法活动或者包庇、放纵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1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行政执法过错:

  (1)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行政执法行为改变的;

  (2)不可抗力或者因紧急避险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3)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对执法过错情节轻微,责任人主动纠正,危害不大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2)对执法过错产生严重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报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3)坚持错误不改或对查处错案设置障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的,给予从重处理。

  (4)对执法过错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 务 事 项

主 要 内 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全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服务

免费开放全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向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县图书馆

26634918

各乡镇文化站

王下乡:26881508
七叉镇:26891038
叉河镇:26818040
石碌镇:26651416
十月田镇:26561009
乌烈镇:26712800
海尾镇:26521030
昌化镇:26771628

2

博物馆免费开放服务

县博物馆免费为公众提供展览服务。

县博物馆

26635129

3

文化惠民演出

组织县歌舞团送戏(歌舞)到农村开展文化惠民演出。

县歌舞团

26622092

在县内开展黎锦进校园、剪纸培训班等培训时间活动,传承传统文化。

县文体局文化艺术岗

26635066

4

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

开展直播卫星、应急广播等公共服务,建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

县文体局广电岗

26699092

5

公益电影下乡活动

组织实施全县农村公益数字电影放映,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公益电影和专项活动。

县电影公司

6

新闻出版公共服务

开展海南书香节等全民阅读系列活动,进行“4·23”世界读书日宣传服务。2.指导、组织实施农家书屋工程,推动农村新闻出版公共服务建设。

县图书馆

26634918

7

全民健身活动

围绕88日“全民健身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扩大全民健身的社会影响,吸引更多的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

县文体局体育岗

2669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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