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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7-04-14 10:3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6 行政处罚 46902600WT-CF-0005 违反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伍拾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45号)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62号令)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61号令)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十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11号令)第十九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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