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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21 17:36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CZ-XK-0001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昌江县财政局

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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