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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2 17:39

职权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CZ-CF-0023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十一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昌江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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