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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15 16:55

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责  任  清  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备注

1

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制定或起草全县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组织和指导对全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指导乡镇教育督导办及督学责任区开展教育督导、督学和信息交流工作。

2

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劳动教育和

勤工俭学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指导学校落实相关课程,确保劳动教育的实效。

指导学校加强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勤工俭学活动。

3

指导全县各学校的后勤

管理工作

做好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放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目标的实现;加强教辅管理,为中小学生自愿购买质优、价低教辅材料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服务。

做好学校防近视作业本、学生统一着装监管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学平险等学生保险工作,提升学生及学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4

指导、管理全县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基建程序,认真贯彻教育系统关于基本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

按照事业发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编制、调整、完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

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县级教育经费及教育资助、助学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学校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它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专项经费,对本县教育资助、助学贷款和其它捐赠款,负责县级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监管工作

负责教育局本级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县教育经费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全县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经费筹措、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参与拟定教育收费标准、教育经费拨款标准等规章制度

6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推动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行为。

7

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指导、规范全县性中小学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指导学校组织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备考工作。

8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科研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制定全县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负责国家和省部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管理工作。

指导学校做好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

推动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学校做好学、教、研结合工作。

9

指导各校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各校语言文字工作。

10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统筹编制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

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师聘任、管理、考核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负责教师表彰奖励工作,依法受理教师申诉

指导协调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11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制定编制全县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

组织落实全县的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推广、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的教学情况

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全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学校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13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安全、综治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维护稳定工作

协调指导全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防控体系、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高考

加分

县教育局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将全省汇总名单及材料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终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通过的考生名单返还省考试局,省考试局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查处。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外,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地区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委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公安局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县文体局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县科协

审核学科与科学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考生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县外事办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县台办

审核台湾地区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2

中考加分

县教育局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市县计生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卫计委终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委

对中考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计生委

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考生的资格

县武装部

审核军人子女中考考生资格

县外事办

审核外国籍中考考生资格;审核三侨生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烈士子女等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台办

审核台湾地区籍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3

昌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县教育局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农业部门要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县物价部门负责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

县发改委

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县财政局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农业局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县审计局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2018年我县开始实行营养改善计划)

县工商局

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物价局

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4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局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局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5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教育局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县教育局联合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局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县级专家对乡镇医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交通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7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防控基础建设,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各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建立和完善专项组工作制度。

昌综治委〔2015〕8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织机构及明确职责>的通知》

某学校大门口流动商贩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学校的周边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专项组成员单位,积极整治。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专项组进行管理工作。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做好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网吧等场所的规范治理。县公安局排查学校及其周边流动商贩造成的治安隐患,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治理。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县工商局依法严把学校周边娱乐场所等的市场准入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库房管理、索证索票及采购验收等内容的检查及培训,开展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城管局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县消防大队协调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综治办

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将各组成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县工信局

负责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管理,指导、协调督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封堵、删除蛊惑和煽动学生的有害信息。

县文体广电局

负责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封建迷信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重点加强校园周边出版零售、租赁摊点、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专项整治方案。

县公安局

负责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合理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力度,做好对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工作;排查整治学校及其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隐患,维护学校周边环境;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联系制度,配合学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县司法局

负责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涉及师生利益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学校法制副校长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依法严把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关,查处取缔校园及周边“黑网吧”;负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校园门口及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依法取缔校园门前和周边无证摊点、流动摊点的治理,确保校园门前和周边的交通通畅;及时拆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建筑;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县食药监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库房管理、索证索票及采购验收等内容的检查及培训,开展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等。

县城管局

负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校园门口及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依法对校园门前和周边无证摊点、流动摊点的治理,确保校园门前和周边的交通通畅;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县消防大队

负责协调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学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学校建设、改善和维护消防设施,督促学校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对学校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我县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统一、规范,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二)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二)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

(二)技术比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二)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三)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二)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

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校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三)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校长在每年度学期结束时,应当就《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向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同时向学校教代会提交依法履职的书面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当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为考核、评价校长办学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督导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到教育督导的内容中,对学校的办学发展进行客观评价。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学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学校的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学校其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情况、学校办学的依法治理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纳入到对学校的办学现状评估,对校长依法履职的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处理。学校的办学行为如有违反《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形,存在着行为违法、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校长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纪律处分;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整治,直至做出取消办学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有规定内容凡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层次类别)、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招生人数、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真实规范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夸大其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将实行事后备案对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纳入年检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需提供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基本情况、清单及原件。

  、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布与备案审查内容不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学校定点集中销毁;

(二)由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年度检查指标,实行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票否决,并向社会公告;

(三)凡属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实施欺诈招生的,视情节轻重,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处理。学校的办学行为如有违反《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形,存在着行为违法、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校长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纪律处分;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整治,直至做出取消办学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教师资格考试咨询

接受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人事股

26630505

2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人事股

26630505

3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小学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

招生办

26627600

4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学生、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资助中心

26623198

昌江黎族自治县教育局

责  任  清  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主 要 职 责

具 体 工 作 事 项

备注

1

组织实施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估工作。对市县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组织和指导对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监测全省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

制定或起草全县教育督导的指导性文件和评估指标体系,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督导和评估工作。

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组织和指导对全县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

组织开展全县基础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监测

对教育重点、热点、难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指导乡镇教育督导办及督学责任区开展教育督导、督学和信息交流工作。

2

指导全县普通中小学劳动教育和

勤工俭学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少工委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精神,指导学校落实相关课程,确保劳动教育的实效。

指导学校加强勤工俭学基地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勤工俭学活动。

3

指导全县各学校的后勤

管理工作

做好中小学教材征订和发放工作,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目标的实现;加强教辅管理,为中小学生自愿购买质优、价低教辅材料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服务。

做好学校防近视作业本、学生统一着装监管工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做好校方责任保险、学平险等学生保险工作,提升学生及学校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学生及学校的合法权益。

4

指导、管理全县各学校基本建设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认真执行基建程序,认真贯彻教育系统关于基本建设工作的各项要求。

按照事业发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根据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编制、调整、完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

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加强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5

统筹管理教育专项经费和县级教育经费及教育资助、助学贷款,参与拟定筹措教育经费、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督各学校教育财政拨款经费的执行和使用情况及其它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

协同有关部门筹措教育专项经费,对本县教育资助、助学贷款和其它捐赠款,负责县级教育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及监管工作

负责教育局本级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的监督管理

负责本县教育经费统计、分析工作

负责全县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县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指导全县教育系统经费筹措、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经费统计工作

参与拟定教育收费标准、教育经费拨款标准等规章制度

6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指导推动重大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行为。

7

指导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指导、规范全县性中小学学生学科竞赛活动。

指导学校组织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备考工作。

8

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科研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制定全县科研工作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

负责国家和省部科研项目、成果的申报推荐、管理工作。

指导学校做好科研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

推动学校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工作

指导推进学校做好学、教、研结合工作。

9

指导各校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各校语言文字工作。

10

主管全县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各类学校教师资格标准;依法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工作。

统筹编制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各级各类教师资格制度

贯彻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核定的各级各类教师编制总额内统筹分配学校教职工编制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岗位设置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教师聘任、管理、考核和分配制度改革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负责教师表彰奖励工作,依法受理教师申诉

指导协调教育人才队伍建设

组织实施教育干部培训工作

11

承担全县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普通话测试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制定编制全县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

组织落实全县的语言文字工作

指导推广、管理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负责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的教学情况

承担县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12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全县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检查指导各学校教育和语言文字工作

13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安全、综治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

指导推动校园文化建设

指导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中小学生的评优工作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维护稳定工作

协调指导全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指导督促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校园安全责任体系、防控体系、预警机制、应急机制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毒品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职责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  例

1

高考

加分

县教育局

对高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0号

某考生,系少数民族,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考试招生机构提交加分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该表经考生所在高中、当地考试招生机构、当地民族宗教部门初审后与考生材料一起汇总至省考试局,省考试局将全省汇总名单及材料交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终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通过的考生名单返还省考试局,省考试局集中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在高考系统中予以加分,如涉及考生提供的材料造假,由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查处。体育类加分项目须参加省教育厅统一测试、认定外,其他学科类、三侨生、台湾地区籍、退役士兵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委

对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公安局

参与有关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

县文体局

对考生高考体育加分测试资格进行审定

县科协

审核学科与科学竞赛高考加分项目考生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退役士兵、荣誉军人和烈士子女等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县外事办

审核三侨生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县台办

审核台湾地区籍考生高考加分资格

2

中考加分

县教育局

对中考考生落实加分政策

2011年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2004年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优扶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2004年《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14年《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某考生系农村独生子女,在报名时向报名所在地中招办提交加分申请表,该表经当地市县计生部门初审后汇总报省卫计委终审,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考生材料进行复审,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加分资格,合格考生名单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加分。其他加分项目如少数民族考生、军人子女、烈士子女等加分均按此流程操作

县民宗委

对中考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进行确认

县计生委

审核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子女中考考生的资格

县武装部

审核军人子女中考考生资格

县外事办

审核外国籍中考考生资格;审核三侨生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民政局

审核烈士子女等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县台办

审核台湾地区籍考生中考加分资格

3

昌江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县教育局

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琼府办〔201398号)

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配合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县农业部门要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县物价部门负责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

县发改委

把营养改善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

县财政局

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县农业局

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县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生营养餐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许可管理、监督检查、教育培训、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

县审计局

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使用安全。(2018年我县开始实行营养改善计划)

县工商局

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物价局

根据食品价格上涨情况适时采取对学生食堂进行补贴等措施,保障学生的基本生活。同时,要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

4

学校食品安全监管

县教育局

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对师生和食堂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督促学校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配合食药监、卫生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物安全事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每年春秋季开学期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县教育局下发通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行动。教育局对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责任、应急处置、宣传教育方面进行检查,督促学校认真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并根据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要求等信息通知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教育局联合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快速稳妥处置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管理,指导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调查处理学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校食堂许可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订。

5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县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方案、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学校手足口病防治防控工作,教育局保持与卫生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手足口病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县教育局联合县卫生局下发了《关于做好春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教育系统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卫生部门联合教育局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落实学生晨检、消毒、缺课登记追踪制度;组织医院加强重症病例临床救治力量,组织县级专家对乡镇医院进行对口支援;要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立即开展医疗机构预检分诊、手足口病网络直报和院内感染控制执法,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和学校的消毒、饮水和饮食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消除病原体滋生地,切断手足口病传播途径等等。

县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本地区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6

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

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接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学生接送安全管理责任;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审核校车许可申请和接送线路等;建立校车台账,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某校决定开展校车接送学生工作。学校认真对照校车使用许可,购置校车,聘用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准备好行驶线路等材料,并向教育部门提交了申请。在征求公安、交通部门意见后,教育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政府。经政府批准后,由公安部门核发校车标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县公安局

负责维护校园周边道路及校车行驶线路交通秩序,配合交通运输、建设等部门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审核校车使用许可,办理校车注册、变更登记,核发校车标牌,审查驾驶人的校车驾驶资格,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县交通局

负责专业道路客运企业参与学生接送车辆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校车服务质量;合理规划农村客运线路,提升农村公路通行安全技术标准;配合做好校车接送线路勘察等工作。

县安监局

负责协调和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并将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和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评内容。

7

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县教育局

负责教育系统各级各类学校的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防控基础建设,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校园安全管理措施;指导各校认真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师生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积极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整治,建立和完善专项组工作制度。

昌综治委〔2015〕8号《昌江黎族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组织机构及明确职责>的通知》

某学校大门口流动商贩乱停乱放,严重影响学校的周边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县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专项组成员单位,积极整治。县教育局指导学校做好宣传教育、公共安全教育等。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专项组进行管理工作。县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做好校园周边出版物零售、租赁摊点和网吧等场所的规范治理。县公安局排查学校及其周边流动商贩造成的治安隐患,开展校园交通秩序治理。县司法局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县工商局依法严把学校周边娱乐场所等的市场准入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库房管理、索证索票及采购验收等内容的检查及培训,开展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县城管局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县消防大队协调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

县综治办

负责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将各组成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纳入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考评范围,分解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加强协调、指导,督促工作落实,推动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县工信局

负责加强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管理,指导、协调督促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封堵、删除蛊惑和煽动学生的有害信息。

县文体广电局

负责加强对出版物市场的监管,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坚决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封建迷信出版物、淫秽色情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重点加强校园周边出版零售、租赁摊点、印刷复制企业的管理,净化校园及周边出版物市场;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专项整治方案。

县公安局

负责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合理设置中小学、幼儿园周边交通信号灯、指示牌、斑马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强化交通安全管理,维护良好交通秩序;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出租屋、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管理;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地区的治安巡逻力度,做好对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及车辆的管理工作;排查整治学校及其周边治安、交通、消防等安全隐患,维护学校周边环境;会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警校联系制度,配合学校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安全教育。

县司法局

负责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加强涉及师生利益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学校法制副校长选聘、培训和管理工作。

县工商局

负责依法严把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关,查处取缔校园及周边“黑网吧”;负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校园门口及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依法取缔校园门前和周边无证摊点、流动摊点的治理,确保校园门前和周边的交通通畅;及时拆除校园周边各种违章建筑;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县食药监局

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库房管理、索证索票及采购验收等内容的检查及培训,开展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检查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是否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是否成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规采购和使用亚硝酸盐行为等。

县城管局

负责加强对校园周边占道经营的集贸市场和小商贩的清理工作,严禁在校园门口及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依法对校园门前和周边无证摊点、流动摊点的治理,确保校园门前和周边的交通通畅;制定本部门关于校园及周边环境专项整治方案。

县消防大队

负责协调学校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做好灭火与应急救援协同作战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学校消防队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学校整改火险隐患,督促学校建设、改善和维护消防设施,督促学校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对学校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监督管理

为保证我县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的统一、规范,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普通高中学校发放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学生是否达到规定的毕业标准。

(二)证书是否有全国学籍号、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公章、校长签名、学生相片等必备信息。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核验学生信息。

(二)通过查看学生成绩记录核验学生获得的学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核查

(二)技术比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学校提供毕业生名册。

(二)与全国学籍系统的毕业生信息进行比对。

(三)公示违规发放的毕业证书信息并做相应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无法通过学籍系统核验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

(二)对未达到毕业标准而发放给学生的毕业证书责成学校予以收回并销毁,改发结业或肆业证书。

(二)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消防安全。以宿舍、食堂、教室、体育馆、图书馆、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着重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建筑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二)交通安全。以校车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校车使用许可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资格管理制度、安全行车教育培训考核制度、校车日常检修制度、校车交通违法处置制度、校车核载定员制度、校车动态管理制度、接送学生交接制度落实情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情况。

   (三)食品安全及卫生防疫。以学生食堂、学生营养餐为重点,着重检查食堂人员卫生、环境卫生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存储、加工、销售等各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落实情况,学校传染病疫情预防、监控及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四)自然灾害防范。以校舍安全和汛期安全为重点,着重检查防范洪灾、泥石流、雷电、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有关措施和制度的落实情况,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以学校实验室为重点,着重检查实验室人员管理以及有毒有害实验用品购买、领用、登记制度落实情况,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

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

   (六)校园治安。以校园安保体系建设为重点,着重检查门卫制度、人防、物防、技防、值班巡查、校外人员及车辆管理、突出矛盾隐患排查等情况。

   (七)集体活动安全。以大型集体活动为重点,着重检查社会实践活动、夏令营、集体外出等活动的安全教育、应急预案、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防踩踏、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故的发生。

   (八)事故查处情况。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检查,着重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进行完善。

   (九)对涉及学校安全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防范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产生的损害。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明查、暗访、交叉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

    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校园安全形势每学期开展一次校车安全运营、消防安全、实验室安全、食品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问题责令进行整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检查方案,确定检查的内容、方式、人员组成。

   (二)组织实施明察暗访,汇总检查情况。

   (三)根据检查中存在的问题通报各校要求整改。

   (四)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当前的校园安全形势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校园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下一个阶段的工作重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并对部分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对存在严重隐患,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的学校建议当地政府依法取缔。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成效不明显的,责成限期整改,并予通报批评。

(三)对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章程核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校长在每年度学期结束时,应当就《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向全体教职工进行述职,同时向学校教代会提交依法履职的书面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当报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做为考核、评价校长办学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教育督导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将《学校章程》的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到教育督导的内容中,对学校的办学发展进行客观评价。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办学管理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学校的法治建设工作情况、《学校章程》的执行情况、学校其他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情况、学校办学的依法治理情况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并纳入到对学校的办学现状评估,对校长依法履职的年度考核、提拔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中。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履行章程情况应当进行检查、指导、监督,纳入对校长实施绩效评估、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委令第27号)第十五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5《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教基〔1995〕14号)第三十一条:校外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整顿,以至停办等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校外教育机构的;

(二)校外教育机构开展的活动内容不健康,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

(三)校外教育机构开展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

6《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年教育部令第36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处理各类违反国家高等教育招生管理制度的行为。第七条: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处理。学校的办学行为如有违反《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形,存在着行为违法、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校长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纪律处分;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整治,直至做出取消办学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监督检查内容

第一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有规定内容凡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全称、办学性质、办学地址、办学类型(层次类别)、招生专业、开设课程、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招生对象、招生范围、收费项目和标准、联系电话、联系人、招生人数、毕业(结业)证书类别和颁发的办法等内容。

第二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准确真实规范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有效、准确清晰、规范合法。不得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夸大其词,欺骗、误导学生和家长;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证性承诺;不得许诺与教育、培训、升学、考试相关的信息内容;不得将自考助学、远程网络教育等与普通全日制学历教育混同。招生简章和广告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民办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将实行事后备案对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将民办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纳入年检的重要内容,民办学校需提供年度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基本情况、清单及原件。

  、监督检查措施

(一)发布与备案审查内容不一致招生简章和广告,由教育行政部门责成学校定点集中销毁;

(二)由教育行政部门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情况纳入年度检查指标,实行违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一票否决,并向社会公告;

(三)凡属擅自改变办学许可证核定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实施欺诈招生的,视情节轻重,由审批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违规招生简章和广告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监督检查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在对学校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及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存在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第三十条、《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立案进行处理。学校的办学行为如有违反《学校章程》规定的情形,存在着行为违法、损害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校长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并给予纪律处分;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其他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整治,直至做出取消办学许可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教师资格考试咨询

接受教师资格考试方面的咨询服务

人事股

26630505

2

普通话宣传周

根据省的统一部署,组织推广使用普通话

人事股

26630505

3

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服务

小学毕业学业水平考试、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高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咨询

招生办

26627600

4

学生资助政策咨询服务

接受高校学生、高中学生、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咨询和投诉事宜

资助中心

2662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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