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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5 17:2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 JY-XK-0006

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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