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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权限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6-07-15 17:2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JY-XK-0007

省管权限的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

 

国务院1995年12月12日《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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