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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8 17:1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  JY-CF-0003

民办学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八十号,2002年12月28日)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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