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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卫计委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7-07-17 16:28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责任清单

目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十)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十四)再生育事项监管

十五)国家“三项制度”落实的监管

十六)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奖励的监管

十七)社会抚养征收管理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全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拟定全县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质。

贯彻执行国家、省、县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全县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区域规划,制定卫生事业发展有关规范性文件并贯彻落实

拟订昌江黎族自治县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及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并监督实施。

协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

2

贯彻执行国家、省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政策,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

拟订本县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牵头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制定基本药物制度的培训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和基本药物采购、使用、管理、处方点评等制度

    3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和实施。

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

拟订县公立医院改革实施意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落实公立医院改革措施,健全公立医院投入机制,改进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医院综合改革考评管理。

拟订社会资本参与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社会办医支持力度,鼓励吸引优质资本合作或独资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4

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发展规划,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农村卫生体制机制改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组织拟订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5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发展规划,负责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和监督。组织对开展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妇幼卫生发展规划。

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负责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工作,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6

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执行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

拟订实施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与策略,贯彻国家免疫规划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传染病实施防控和干预,落实法定传染病报告及信息发布等。

建立完善重点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落实防控措施,监控病情动态,评价预防干预措施的实施效果。

制定慢性病防控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慢性病防控网络和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慢性病防控效果评价考核。

7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承担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相关预案和与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

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的组织与协调,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体系,落实重大灾情、疫情、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措施。

8

负责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学校卫生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服务县场、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工作的监督。

开展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控制等措施。

负责医疗服务县场、传染病防治和采供血工作的监督。

组织协调卫生监督相关投诉举报事件的调查处置。

9

组织拟订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卫生科技攻关项目,参与拟订继续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拟订医疗科技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

制定年度卫生工作意见,落实卫生事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

组织开展医学继续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10

指导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负责拟订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发展规划

组织开展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培养工作

组织开展卫生人员招聘、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组织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

落实全县卫生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工作

11

组织开展卫生方面的对外合作交流和卫生援外工作。

组织实施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和活动

负责管理国际和境外民间组织在我县卫生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

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合作交流

12

拟定本地的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好本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拟订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13

组织起草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规范化文件,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

组织起草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规范化文件。

承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违法行政重大案件。

推动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工作。

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负责领导干部提拔任用执行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

14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组织实施目标的考核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完善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15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收集、统计工作。

负责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

16

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开展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协调新闻、宣传民、文化、教育等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对外宣传工作。

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

17

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依法指导监督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管理发放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避孕药具使用和节育技术推广使用规章、规范和标准;药具发放、基层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围绕生育、节育、不育,拟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负责全县计划生育系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职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效验工作。

18

指导全县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组织对口岗(室)参加的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队伍建设。

19

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亨、区域服务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拟订全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

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亨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协同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治理。

20

受理计划生育来信来访,督促基层做好信访工作。

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督促、检查重要信访案件的查办工作。

调查处理上级机关及领导批办的重要案件,指导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

21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检查指导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责任边界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动物

防疫

卫生局

组织对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的疫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某养殖场饲养的家禽群体发病并大量死亡。接到疫情报告后,农业局派出专家到场诊断,怀疑发生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采样送检并逐级上报疫情。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确诊,立即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农业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报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开展扑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等防疫措施的技术指导;卫生局组织对相关人群进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畜的监测,并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林业局加强对周边野生鸟类疫源疫病的监测;县场监督管理开展暂停活禽交易专项监管;民政局负责做好疫区范围内居民生活救济等工作;商务局负责做好禽产品等肉食品供应,紧急调度职责范围内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水利水电局对周边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开展巡查,组织打捞弃置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并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周边其他公共场所的巡查,发现丢弃的病死禽及其产品,及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畜牧兽医局

主管动物防疫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食药监局

负责动物及其产品县场监管等工作。

民政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疫区群众救济工作。

商务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做好肉食品供应、职责范围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的物资紧急调度等工作。

水务局

负责组织打捞违法弃置在城区河道以外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执法局

负责组织清理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

2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卫生局

负责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

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种植梨300亩、食用竹笋600亩,饲养生猪5000头。农业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种植过程中违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克百威并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莱克多巴胺,并且已经有部分梨、竹笋对外销售,部分生猪运到县中心屠宰厂屠宰。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农业局立即通报食安办,食安办立即发布食品风险预警。在食安办协调下,农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责令中心屠宰厂立即停止屠宰该公司的生猪并对已经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立即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销毁;林业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追回已销售的竹笋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县食药监局责令各集贸县场、超县及其他相关单位立即封存、下架该公司生产的梨、竹笋和生猪产品,立即追回已销售上述农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执法局对各食品店摊点是否销售上述农产品或者使用上述生猪产品加工食品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涉案产品立即予以封存并立即无害化处理。公安局提前介入,对相关当事人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进行刑事侦查。上述职能部门将上述涉及刑事犯罪案情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通报食安办。

农业局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食药监局

负责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林业局

负责可食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县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对食品犯罪案件侦办,维护执法秩序。

执法局

负责对食品店摊点等监管执法工作。

3

农药监督管理

卫生局

加强对卫生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公司是一家农药经营企业,经营杀菌剂、杀虫剂、杀鼠剂等农业、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组织农业、城管、安全生产监管、环保等部门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未 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生产假农药的违法行为,部分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县民随意购买、使用相关农药的情况。经执法人员集体会商,决定以农业局名义对经营假农药行为、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对经营杀鼠剂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以环保局名义责令该企业经营的假劣农药、过期农药、废弃农药及其包装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以县政府农资打假协调小组名义通告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粮食局做好林业用农药、蚊香等卫生用农药、储粮用农药的安全、使用的指导。

农业局

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局

负责对林业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质监局

查处农药质量违法行为,并依照规定将有关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信息。

环保局

负责假农药、劣质农药、过期报废农药、禁用农药、废弃农药包装和其他含农药的废弃物处置监督管理。

粮食局

加强对储粮用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导。

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某A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承接某B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业务,为某B公司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液氯,途径某地,槽罐发生破裂,导致液氯外泄,部分液氯流入昌化江水域,随车押运人员有中毒迹象。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县委县政府立即落实县应急办牵头,迅速启动应急机制。
县环保局负责划定剧毒物品液氯污染区域,对事故现场的水域开展环境监测;对事故现场的环境危害程度进行鉴定和风险评估;依法开展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1学品运输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的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秩序,调查剧毒化学品的许可证和道路运输通行证情况,配合县环保局开展事故的调查工作。县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输单位车辆的槽罐进行检测,调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县卫生局负责对泄漏液氯的毒性鉴定,组织开展对事故中有中毒迹象人员的抢救工作。县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对运输企业及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调查。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保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监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交通运输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5

放射源管理

卫生局

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环发[2004]34号)

某放射源生产单位向环保局报案称一放射源被盗,环保局会同多部门立刻联合展开调。经查,被张某盗卖给一私立医院放射科。环保局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对,并根据被盗单位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管理不善导致被盗行为进行了查处;县公安对盗窃行为进行了查处;卫生部门对盗窃后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后果进行了调查并处置,并对私立医院未经审批购买放射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公安局

负责对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环保局

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气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组织实施放射源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协助公安局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交通运输局

负责放射源水路运输和放射源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

6

收养

登记

卫生局

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

县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捡拾弃婴报案,进行了为期两个月的查找生父母及亲属的工作,确认属弃婴后,出具《捡拾弃婴报案及查找不到生父母证明》,送交社会福利中心抚养。2014年8月,赵某和徐某向社会福利中心提出收养申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了《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县卫生局指定医疗机构出具《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县民政局负责收养人条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收养条件,向赵某和徐某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县公安局根据收养证书,负责办理落户手续。

公安局

负责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负责收养登记后办理落户手续。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出具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司法局

负责办好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以及其他相关公证。

民政局

严格把关收养人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收养登记证书,并对后续的收养关系状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7

职业病防治

卫生局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调整县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通知》(安编2014【17】号)

有人向安监部门举报,他在某电镀企业长期工作过,得了某种职业病,要求企业进行赔偿。安监、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进行了调查,卫生对该人进行了职业病诊断鉴定,人社发现企业已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安监部门发现该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在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50000元的罚款。通过本次检查,该企业依法进行了职业危害项目申报。

安监局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人社局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人保障等工作。

民政局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总工会

负责依法代表劳动者督促检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其纠正并采取防护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8

学校公共卫生管理

卫生局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学校传染病防控的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订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传染病疫情信息;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县教育局与卫生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疫情信息及防控策略,共同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甲型H1N1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卫生部门将学生纳入疫苗接种优先人群。县教育部门要求学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坚持“知情、自愿、免费”的原则,配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的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特别做好向学生家长的宣传与解释工作,使家长支持和鼓励学生参与疫苗接种。

教育局

配合卫生等部门,制订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9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卫生局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

张某等人决定申办一个养老机构。他们认真对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备案,开始建设。在得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后,经卫生部门、环保部门出具合格验收报告;经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当地民政部门在各项条件符合之后颁发许可证,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牵头做好医养融合和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民政局

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县发改委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财政局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国土局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公安局

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局

负责养老机构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局

落实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县社保局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教育局

指导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的培养。

10

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卫生局

完善定点医院制度;负责监管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助工作;配合财政、民政部门做好救治费用审核;指导救助管理机构疾病预防、医疗救治、康复等知识的培训

1.《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2.《城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3.《民政部等19部门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11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5. 民政部关于印发《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的通知

1、某日,群众来电,称公园有一女子流浪,60岁左右,身材矮小,衣衫褴褛,上身穿大衣,下身穿短裤,长期裸着双腿,神情好像不太正常,希望救助站前去解决一下。接到电话后,我站工作人员立即展开相应救助程序,甄别确认后打110报警,由公安机关护送到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派出所送来一名女性未成年人,名叫黄某,15岁,琼中县人,一条腿因小儿麻痹症略有残疾。据她本人口述,两个月前被一个五十岁的男人从老家骗来东方打工,在一个矿场看车,住在那个男人的家,结果到现在一分钱也没拿到。她自己想回家,那个男人不同意,她是偷偷跑出来的。在核实情况后,第二天,在和县救助站联系后,救助站组织人员派专车护送她返乡。

民政局

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工作;负责救助工作,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负责受助人员的返回与护送工作;负责对地址不详流浪乞讨人员安置;建立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交流和协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委宣传部

负责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引导县民树立救助观念。对于救助管理机构的媒体寻亲、寻人启事予以配合。

综治办

协调推动各部门、各地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综合治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不力,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进行督查,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实施一票否决

发改委

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条件。

教育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支持救助保护机构对不适合入校接受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开展替代教育,做好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工作。

公安局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未成年人和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违法犯罪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劝导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可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

司法局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源头预防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财政局

负责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及救助经费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人力社保局

支持、协助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倾斜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救助保护机构教师开展职称评定。

执法局

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县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县管理平台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和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

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长途汽车站、各运输企业为救助管理机构购买乘车凭证和交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民宗局

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少数民族、信教人员的救助工作。

妇联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通过公益项目给予相应帮扶,组织各级妇联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提升家庭抚育和教育能力。

团委

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希望工程”总体计划,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残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重点做好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等工作,将流浪乞讨未成年残疾人纳入扶残助学等项目,指导各级残联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的各项权益。

11

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卫生局

   负责建立完善孕产期全程服务管理、B超管理、凭证引产管理等制度;全面开展医疗保健机构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管,加大对非法行医的打击力度 ,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

3、《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4、《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111号);5、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口宣教〔2011〕69号

成立性别比专项整治办公室或专项整治行动,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监察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两非”案件查办专案组,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卫生、计生部门摸排查找“两非”案件线索,公安、监察、卫生、计生部门共同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公安部门严肃查处妨碍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整治“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县场,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计生局

   负责加强对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的管理,全面开展计生技术服务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做好孕情跟踪管理和案件线索收集统计工作;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对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流通、销售、使用单位的管理。

公安局

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婴儿以及非法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监察局

负责对“两非”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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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卫生局

负责提出地氟病、血吸虫疫区及其他涉水重病区等需要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开展卫生学评价工作,负责定期对农村供水工程的取水、制水、供水定期进行卫生监测,加强卫生监督。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

2、《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某镇根据省有关部门农村供水发展规划,编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施方案,并申请列入省级以上建设计划。水务局负责审查地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指导项目建设和管理;卫生局负责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环保局负责供水水源地水质监管和污染防治;发改委负责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批复,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国土局、国税局、物价局负责指导地方落实建设用地、税费、用电等优惠政策;执法局负责指导地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水务局

负责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审查地方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指导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改委

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

财政局

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环保局

负责指导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国土局

负责指导地方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国税局

负责指导地方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执法局

负责指导地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物价局

负责指导地方农村供水供水工程供水用电价格有关优惠政策。

13

犬类管理

卫生局

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供应、接种,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监测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0号)

东海社区居民准备去深圳出差办事,同时将1只宠物犬一同带去,该居民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了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其出具犬只免疫证明,但该居民无法提供。经询问告知,宠物犬从未进行兽用狂犬病等免疫注射,于是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求其将宠物犬进行兽用狂犬病等免疫注射,免疫超过21天后,经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合格,出具检测报告,再提前3天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验室检测报告,结合免疫台账和临床健康状况,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A证)

农业局

负责犬只的防疫、检疫,犬类免疫证的核发,狂犬病等犬类疫情的监测,以及犬类诊疗所的监管工作。

城市管理局

负责犬类影响城镇县容的监督管理

公安局

负责烈性犬、大型犬饲养的初审工作,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案(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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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

卫生局

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饮用水源突发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船舶在昌江黎族自治县水厂取水口水域,船舶油污水泄漏,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立即组织开展围油等清污处置,并启动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县环保局开展水质检测、数据分析、业务指导及应急处置相关协调工作,并统一归口相关信息;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突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做好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渔业部门参与船舶污染事故调查,评估渔业资源损失情况。

交通运输局

负责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环保局

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农业局

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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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

县卫生局

负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收集、整理、分析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相关信息;协调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机制;建立打击“两非”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医疗保健类机构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器械和B超机的监管,落实妊娠14周以上B超检查定点和实名登记制度;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教育与管理,督促医疗保健机构落实终止妊娠药品专管制度;依法对发生“两非”行为的医疗保健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府办[2013]28号)2.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昌府办[2015]27号)

我县成立打击“两非”指挥部,抽调卫生、计生、公安、药监等部门工作人员集中查案,在集中整治期间开展“两非”重点线索的跟踪、布控和突击行动;开展各医疗保健机、私人门诊的督查工作等。各单位实现信息共享,通力协作,形成了强大合力

县计生委

做好孕情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的明察暗访活动,会同县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依法依规对发生“两非”行为的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及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本系统的单位和人员参与整治“两非”案件,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依法打击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终止妊娠药品及器械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的监管。实行终止妊娠药物定点经营管理,严防终止妊娠药物流入未经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非法流通渠道和游医手中;依法查处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定时将引产药物的流通情况通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县公安、卫生、人口计生、妇联等部门联合查处“两非”案件。

县教育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在制定有关政策时落实对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同等优先原则,在部门职责范围内,主动研究制订并认真落实扶助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具体措施。

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局

负责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和基层文化站等宣传阵地,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宣传工作。

县妇联

负责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关爱女孩行动,动员和组织广大妇女参与打击“两非”行动;教育广大妇女自爱、自强、自立,树立正确的生育观,积极抵制性别歧视,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关爱女孩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卫生院、私人诊所、药店进行监控,派专人定期检查助产单位的出生实名登记和B超实名登记情况,及时掌握涉案线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孕情管理服务,与村“两委”干部、村计生员签订孕情包干责任书,将孕情跟踪任务分解到位,落实到人。

县机关工委、县企事业工委

加大行业部门打击“两非”宣传力度。

1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县计生委

对流动人口广泛开展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维权服务活动,保障流动人口依法获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

1、《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完善省直相关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通知》(琼人口领导小组[2008]3号);2、《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流动人口居住证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府[2014]66号);3、《2015年昌江黎族自治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免试就近入学指导意见》(昌教[2015]122号)

如:陈某(女,18-49周岁)从广西到海南昌江打工,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十五日内向现居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效验《婚育证明》,并可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陈某需要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其随迁未成年子女可在昌江接受义务教育。

县公安局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警务责任制和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发挥流动人口协管员作用;为流动人口办理制发居住证;及时提供暂住人口的居住登记信息。

县住建局

及时提供建筑单位所聘用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

县交通局

及时提供流动人口办理车辆营运手续或年审车辆时的登记信息。

县工商局

及时提供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时的登记信息;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开展工作。

县教育局

将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保障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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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

县计生委

(一)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二)实施紧急救助。(三)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四)加大计划生育协会奖励金的投入,为特殊困难家庭服务。(五)开展亲情牵手。(六)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人员资格确认、统计、汇总、核查以及资金提高、落实等工作。(七)指导计生协会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开展宣传倡导。二是开展亲情服务。三是开展送温暖活动。(八)给予特别奖励扶助。

1、《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南省卫生厅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口[2014]35号 ;2、《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昌江黎族自治县卫生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政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财政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昌江黎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和社会关怀实施方案的通知》(昌人口[2014]24号)

父亲吴某、女儿吴某均患有精神病;民政局已纳入低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计生、民政、残联均实施临时救济。在传统节日期间,各级单位由计生委负责带队走访慰问了17户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县卫生局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帮助。(二)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三)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对行动不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县民政局

(一)优先安排60周岁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入住本县五保供养机构。(二)建立老年人护理帮扶机制。(三)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群众特别救助。(四)优先安排收养。(五)实施丧葬服务补贴。(六)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七)实施医疗救助。

县财政局

提供财力保障。根据国家、省、县的相关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提供财力保障,落实国家、省、县相关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规定,体现政府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予参保缴费政策扶持。(二)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县住建局

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石碌镇城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管理规定,优先给予审批和安排。

县民宗委

(一)资助高考新录取少数民族大学生方面。优先资助我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残疾子女被国家教育部门公布的前三批院校录取,即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的考生。资助标准每人5000元左右。(二)危房改造方面。 按照危房改造工作要求,优先补助我县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户”危房改造资金每户25000元。

县残联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16-60岁(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二级重度残疾成员,优先安排“阳光家园计划”指标。(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残疾人成员(农村户籍)申请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县残联优先安排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指标。(三)实施临时救济。(四)扶持生产。(五)残疾人康复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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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

县计生委

认真做好与省直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和协调,共同协商制定各项涉农政策具体实施中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方案;及时调查摸底、汇总确认享受优先优惠政策的农村“两户”名单,提交各相关部门实施;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对农村“两户”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检查指导和考核评估。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涉农工作中进一步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家庭优先优惠政策的通知》(琼府办2009】210号);2、《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昌府[2012]38号)

羊某是纯二女结扎户,其大女儿羊某某,2015年考取了海南大学(一本)就读,县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二女儿羊某某在昌江县昌江中学就读,2015年报考普通高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时享受了加分照顾。

县卫生局

农村“两户”在县、乡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二孩结扎证》、《二女上环证》等证明减免门诊挂号费;优先入住惠民医院病床。

县教育局

继续落实好农村“两户”子女报考普通高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包括重点高中)时加分照顾的政策。 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参加政府资助的涉农专业学习和培训,优先为其推荐就业岗位。在全省实施的教育扶贫移民工程中,农村“两户”子女优先就读各市、县“思源实验学校”。

县民政局

在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确保将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两户”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在救灾救济、临时困难救助、五保户供养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给予重点倾斜;在大病医疗救助中,对农村“两户”夫妇和子女在大病救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照顾。

县财政局

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配套资金等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优先录取农村“两户”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校;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职业技术培训,优先给以安排劳务输出;优先录用农村“两户”子女在公益岗位就业。对农村“两户”子女中的大中专毕业生,凡参加行政、事业单位招考录(聘)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切实落实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对农村“两户”的优惠政策。农村“两户”夫妇除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外,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的专项奖励扶持。

县住建局

将农村“两户”房屋改造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并在资金扶持上给予适当优惠。

县农业局

在能繁母猪、良种补贴、生猪保险、农机购置补贴等惠民强农政策中,有限照顾和帮扶农村“两户”

县扶贫办

对农村“两户”实施扶贫政策,对贫困农村“两户”实施重点扶持。优先安排农村“两户”子女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和劳动力转移职业教育。在安排发展致富项目的资金、种苗、技术等方面,对农村“两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农村“两户”有相对稳定的增收项目。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医疗质量与安全事项监管

为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加强医疗安全管理,提升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

  (2)是否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4) 是否存在不按期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检查。

  (5) 是否存在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的行为。

  (6) 是否开展医疗服务社会评价,建立医疗服务投诉受理和长效管理。

  (7)是否存在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调查、分析、处置、整改不到位的行为;是否存在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的行为;

  (8)其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要求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对单位医疗质量与安全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2)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对照年度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抽查,排查医疗安全隐患,提升医疗质量,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相关专项检查。

  (3)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考核。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每次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5家;并督促各医疗机构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有计划、记录、考核,检查覆盖率100%;

  ②专项检查: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重点工作,结合医疗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医疗机构不少于10家。

  ③全面检查:每年开展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检查,全县公立医疗机构检查不少于1次。

  4、监督检查措施

  (1)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实施计划,对县属公立医院下达年度目标管理任务。

  (2)调查了解各单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说明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查阅、复制与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医务人员停止违法行为。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的医疗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停止,并制作监督检查意见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规定查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结果纳入单位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考核或作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医保定点和等级评审等依据。

(二)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事项监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单位内部安稳,保障国家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县属公立医疗卫生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卫生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卫生行业安全管理行为,排查并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

  (1)单位内部监督管理:由各单位管理责任人员对单位内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确保责任落实,措施到位。

  (2)开展重点督查:督查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巡查、责任落实等情况,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不够到位,隐患较多、较大的单位实行重点督查,结合重大节日,开展专项督查。

  (3)全面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和年度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①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抽查和各单位自查,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覆盖率100%。

  ②专项督查:每季不少于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监督覆盖率100%。

  ③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由县卫生局组织,有关检查结果纳入各单位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管理。

  4、监督检查措施

  (1)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每季度召开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年初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办从业人员培训班等方式进行宣传培训,提高单位及个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4)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5)全年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重点工作等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县卫生局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必要时邀请县安委会、消防大队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3)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有责任不落实,预防措施不到位、应急准备不充分的,发出《整改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责令写出专题报告(包括基本情况、处置情况、发生原因、整改措施)报县卫生局,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依据。

(三)传染病防治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依法查处传染病防治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黎族自治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是否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卫生机构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情况。

  (2)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情况。

  (3)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情况。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各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负责各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按照上级下达专项工作和自行组织专项开展检查。

  (3)监督抽检:根据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全年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覆盖100%。

  (2)专项检查:根据传染病流行情况对特定传染病和重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填写制作检查表,对存在违法行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3)对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物品和环境等进行消毒隔离抽检,制作采样记录并送相关资质机构检验。

  (4)对适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按程序予以查封、扣押。

  6、监督检查处理

  (1)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校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农村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2、监督检查内容

  学校卫生工作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海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海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监测学生健康状况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的行为。

  (3) 是否存在学校卫生环境不符合要求、教学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4) 是否存在未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学校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春季、秋季学校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学校卫生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评价。

  (3)监督监测抽样: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4次/家。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学校教学环境等卫生监测按上级业务部门规定的覆盖率要求执行。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学校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学校进行教学环境监测等。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监测不合格的,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学校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5)依据专项检查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和通报,发送相关部门。

(五)爱国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保障人民身心健康,提高社会卫生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烟草制品经营者,公民。

  2、监督检查内容

  本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否按规定要求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单位爱国卫生工作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3)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否进行卫生学评价。

  (4) 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聘用不合格的人员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作业。

  (5)公共场所禁控烟单位是否履行禁烟职责。

  (6) 烟草制品经营者是否在“世界无烟日”销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是否向未成年人出售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7)个人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禁烟情况、农村集中式供水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禁烟专项整治,根据县政府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4、监督监测措施

  (1)日常检查:开展公共场所禁烟监督检查,全年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根据县政府及本县爱国卫生督查要求,开展爱国卫生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2)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爱国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六)公共场所卫生事项监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主要分为以下七大类二十八项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3)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6)商场(店)、书店。

  (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监督检查内容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行为。

  (5)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或造成危害健康事故未妥善处理,并未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公共场所卫生专项整治;根据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的要求,对公用物品或微小气候进行监督抽查。

  (3)监督监测抽样: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进行健康相关产品抽检。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全年开展公共场所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覆盖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家;对许可时限满1周年以上的,每年开展量化评分管理。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3)监督监测:根据年度健康相关产品场所抽检规定,开展监督监测工作。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医疗卫生机构事项监管

为了强化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使我县医疗卫生机构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全面提升我县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的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医疗卫生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护士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持证情况,是否超核准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2)医疗机构是否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

  (3)诊疗相关行为是否规范。

  (4)发布的医疗广告是否符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监督巡查:由我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2)执法检查: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县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检查,对社会关注度高、重点工作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抽查。

  4、监督检查措施

  (1)日常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校验,全年开展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覆盖率100%。

  (2)专项检查:根据上级下达和自行组织的专项开展专项检查,具体根据上级指标确定。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5、监督检查处理

  (1)及时将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单位,将监督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校验和等级评审等管理工作挂钩。

  (2)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3)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

(4)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放射诊疗卫生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我县医疗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医疗机构落实放射防护主体责任,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

  (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

  (3)放射诊疗场所及设备状态检测情况。

  (4)《放射工作人员证》持有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

  (6)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7)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科负责全县放射疗单位的监督检查。

  (2)每年组织开展放射防护和安全专项整治。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进行合理分类,科学的监督检查。

  (1)每年进行一次放射许可证核查。

  (2)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全县放射诊疗单位现场放射防护和安全综合检查,覆盖率达100%。

  (3)针对检举、控告、以及其他信息,进行专项放射防护与安全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1)职业与放射监督科分析已有的材料,确定监督对象和内容,依据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监督计划。

  (2)职业与放射监督科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被检查单位负责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对检查情况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对必须改进的,提出明确的监督指导意见。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

  (2)发现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除责令改正外,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事项监管

为了加强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管,使我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进一步规范化,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保障公众医疗卫生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2、监督检查内容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2)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3)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3、监督检查方式

  由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巡查,每年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开展专项工作;根据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行政执法。

  4、监督检查措施

  掌握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的基本情况,完善监管台帐;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年监督覆盖率100%。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2)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执法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

  6、监督检查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并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十)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事项监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的行为。

  (2)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行为。

  (3)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未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工作的行为。

  (4)集中式供水单位是否存在未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仪器和人员的行为。

  (5)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是否存在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未进行每年一次的体检的行为。

  (6)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是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7)生产销售单位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有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8) 单位或个人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作业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3、监督检查方式

  (1)属地监督管理:由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所辖区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卫生日常巡查。

  (2)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专项整治。

  (3)监督监测抽样:对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进行水质抽检。

  4、监督检查措施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的要求,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分为Ⅰ类、Ⅱ类。

  (1)Ⅰ类:所有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集中式供水单位,监督频次每季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2)Ⅱ类:二次供水,监督频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覆盖率100%。

  (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按上级业务部门委托权限执行。

  5、监督检查程序

  (1)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监测信息定期通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协管员。

  (2)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指定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参加监督检查,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监督协管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3)卫生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4)卫生监督检查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检查并制作相关文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5)对饮用水进行监测抽样或监督检查。

  (6)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相关文书。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

  (2)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监督其实施补救措施。

  (3)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行为的,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卫生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单位的事项监管

 1、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卫生专项资金补助(包括部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项目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卫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具体包括:

  (1)项目执行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投资、建设期限等是否按下达的计划(合同)建设;不需建设项目,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管理要求实施,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资金实际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3)项目管理及变更情况。需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内容、建设地点以及投资计划等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按实际资金使用情况及财政调整预算要求,开展项目预算资金调整。

  3、监督检查方式

  (1)业务线监管。局属职能单位(科室)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类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业务管理要求保质保量开展业务活动。

  (2)财务线监管。局基建财务科在职责范围内,对相关项目单位项目实施开展情况、进展情况、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台账资料进行审核,并按项目实际完成情况核拨资金。

  4、监督检查措施

  (1)例行检查。由局属职能单位(科室)结合日常技术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绩效评价。对部门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县财政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对政府性项目专项补助资金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具体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验收。

  (2)县财政局和县卫生局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3)县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政府性项目资金、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抽查。

  (4)出具绩效抽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并反馈给县卫生局及项目执行单位。

  5、监督检查程序

  (1)职能单位(科室)制定项目实施监督检查方案;

  (2)职能单位(科室)负责人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人员向项目单位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告知相关项目检查监督事项;

  (4)监督检查人员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实施情况检查,对检查结果出具检查指导意见书,交单位(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字。

  6、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项目建设协议书或具体项目管理要求开展项目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2)发现自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没有专款专用或移作它用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3)发现项目单位因某种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查实后将收回财政补助资金。

(十二)规范案件查处

1、立案标准

  (1)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违法行为符合《海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②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③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④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2)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卫生行政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公管科备案。

  2、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县卫生监督所草拟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经县卫生局审核后,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5日前将备案报告报县卫生局及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3、查处流程

  (1)发现违法行为

  卫生行政机关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交被检查人签名。对轻微违反行为的,制作《卫生监督意见书》或《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当事人送达,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2)立案阶段

  ①立案。执法人员于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稽查科、局公管科。

  ②审核。由局相关股室、卫生监督所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审核通过后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③审批。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报告》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指定立案日期及承办人员。

  (3)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调查终结。

  (4)案件合议阶段

  案件终结调查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合议,合议人员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合议应当制作合议记录。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卫生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5)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根据合议或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6)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①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审批表》,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②承办机构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法制机构负责人审批。

  ③法制审核。法制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

  ④批准。卫生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审批表》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没款的数额。

  (7)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8)执行。

  (9)结案。

  4、考核办法

  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将执法案件查处列入法制稽查内容,对一般程序以上的案件开展一案一评,并对稽查评议结果处理如下:

  (1)主办监督与案卷评议成绩计入公务员每月考核工作实绩;

  (2)每季度将中发现的案卷质量问题进行稽查通报;

  (3)将案卷稽查评议工作成绩计入科室年度考核成绩;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卫生局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为统一和规范卫生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海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结合本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督制度:

  1、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2、标准规范

  根据《海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文件要求, 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危害程度、主观状态等,依据法律规范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权。

  3、有关措施

  (1)县卫生局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2)行政处罚实施机构(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依照《海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3)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50000元以上)的处罚时,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报上级部门法制机构备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十四)再生育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对再生育审批事项合法规范性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存在冒用再生育服务证的情况;

  2、是否存在离婚等可致的许可变更、撤销或注销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抽查:县人口计生委每周不少于1次对审批情况进行抽查,每次不少于20%。

  2、每月巡查: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每月对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对象进行巡查,巡查面不少于50%。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县人口计生委开展再生育案卷进行评查;

  (二)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开展相关再生育服务证事后监督检查;

  (三)县人口计生委对受理的再生育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照便民服务系统,逐一核对取得再生育人数,核查取得再生育相对人的生育情况,并与全员人口数据核对。

  五、监督检查程序

  人口计生委开展相关再生育审批事后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县人口计生委指派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开展法制监督,监督检查人员须凭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检查;

  (二)县人口计生委再生育审批信息按月分别通报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

  (三)乡镇、厂(场)矿企业计生办每月对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的对象进行巡查,是否存在已出生或离婚等巡查结果报县人口计生委。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许可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欺骗、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法注销许可;属于党员干部的,通报纪委进行查处。

  (二)在许可事项审查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离婚且未怀孕等情况的,依法撤销许可。

(十五)国家“三项制度”落实的监管

根据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5]71号)、《海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口[2008]113号)文件的规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等有关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厂(场)矿。落实“三项制度”奖励扶助历年对象的年审和当年度三项制度奖励扶助新增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历年符合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查,走访,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二)对新增符合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核查,走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格确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年一次,规定每年的2月至3月对各乡镇、厂(场)矿的奖励对象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

  (二)听取落实奖励扶助对象工作情况汇报;

  (三)查阅台帐。台帐内容:一是奖励扶助对象新增人员资格确认;二是退出奖励扶助对象人员审核登记;三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四是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反馈意见,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口计生委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奖励扶助对象落实工作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条件办理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工作中,如有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扶助对象的,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十六)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

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奖励的监管

  根据海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省财政厅关于海南省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二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0]48号)文件的规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等有关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落实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工作,做好历年对象的年审和当年度符合奖励新增人员的资格确认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历年对象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核查,走访,是否按照规定做好年审工作。

  (二)对新增奖励扶助对象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员资格确认。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规定每年的2月至3月对各乡镇的奖励对象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发通知;

  (二)听取落实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工作的情况汇报,

  (三)查阅台帐;台帐内容:一是奖励对象新增人员资格确认;二是退出奖励对象人员审核登记;三是奖励对象的确认程序,四是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四)反馈意见,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口计生委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落实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对象的工作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符合条件办理农村二女(少数民族三女)户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奖励对象的工作中,如有推诿、拖延、拒绝受理或者故意拖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以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对象的,一经发现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直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十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等有关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监督落实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对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进行个案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开展日常检查;

  (2)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是否按程序征收等方式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县人口计生委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情形的,或有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有乱收费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依据职权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征收社会费抚养的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处以责令整改,对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备注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2

护士节专场活动

开展“千名护士进社区志愿者活动”服务活动,宣传护理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中的重要作用

3

重点人群免费健康体检

以全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儿童及60岁以上老年人为主要对象,开展每年一次的免费健康体检。

4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中医药健康管理等12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5

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筛查、孕产妇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农村孕产妇“两癌”筛查、孕产妇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青少年免费口腔窝沟封闭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6

健康相关产品放心工程

通过对全县范围内各类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公用物品、消毒产品、医疗服务等)卫生监督抽检、公示、对不合格产品查处及回访。

7

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示

通过媒体、门户网站发布量化分级管理、监督检测、违法查处等卫生监督执法信息。

8

卫生管理员培训

开展公共产所、学校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员的法律法规及卫生业务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发放管理员证件。

9

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咨询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职业病防治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饮用水卫生宣传周,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现场咨询、现场免费快速检测水质等活动。

安全生产月,开展职业卫生、医疗服务、打击非法行医等现场宣传咨询活动

对社会公众、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开展健康生活方式知识宣教和健康技能培训。

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宣传咨询进学校、进社区活动。

10

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服务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生育服务证登记指导。

11

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咨询。

12

“7.11”世界人口日主题宣传活动

围绕世界和我国宣传主题,密切结合我省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唤起人们对人口问题的关注。

13

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

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制作并发放群众实用、方便易得、简明扼要的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材料。

14

全县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和管理

免费供应药具的管理和服务,实施药具收购、调拨、储存、发放。

15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6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对外来流动人口开展计生政策、生殖健康、避害孕节育、优生优育等宣传服务。

17

流入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

对外来已婚育龄夫妇开展相关计划生育政策咨询、免费办证、免费享受计划生育的基本公共服务。

18

受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咨询、来信来访、投诉建议

接受流动人口提出的计划生育一孩生育服务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办理等的咨询、来信来访、投诉,按法律规定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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