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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7-08-01 15:0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5 行政许可 46902600WS-XK-0025 执业医师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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