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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发布时间:2017-08-01 15: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6 行政许可 46902600WS-XK-0026 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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