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7 | 行政许可 | 46902600WS-XK-0017 | 医师执业注册许可(首次注册、变更、遗失补办) |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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