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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止妊娠)

发布时间:2017-08-01 15:0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1 行政许可 46902600WS-XK-002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从业许可(助产、结扎、终止妊娠) 《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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