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发布时间:2017-08-01 15:0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8 行政许可 46902600WS-XK-0018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