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8 | 行政许可 | 46902600WS-XK-0018 |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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