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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发布时间:2017-08-01 15: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7 行政许可 46902600WS-XK-0027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批(首次发放、延续、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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