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5 | 行政许可 | 46902600WS-XK-0015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首次登记、变更、校验) | 1994年9月1日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二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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