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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4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24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了解情况,现场监测,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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