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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2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12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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