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2 | 行政处罚 | 46902600WS-CF-0012 |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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