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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机构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等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9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19 医疗保健机构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胎儿性别鉴定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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