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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25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25 发生实验室工作人员感染事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或者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 1、《行政强制法》第三条第二款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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