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23 | 行政处罚 | 46902600WS-CF-002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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