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使主体 | 备注 |
15 | 行政处罚 | 46902600WS-CF-001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县卫计委 | 严格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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