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5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15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法行医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