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7-08-01 15:2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18 行政处罚 46902600WS-CF-0018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法出具虚假医学证明、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1、《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2、《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县卫计委 严格管理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