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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先进表彰

发布时间:2016-07-26 16:0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5 行政奖励 46902600WS-JL-0005 无偿献血先进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卫医政发〔2009〕128号)第二条 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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