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违反规定和法规的

发布时间:2016-07-29 17:14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77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违反规定和法规的

1、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九)向车外抛扔物品;(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昌江县公安局

 

2、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3、上下乘客或者试车

4、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5、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6、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7、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8、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9、向车外抛扔物品

10、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