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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地

发布时间:2016-07-29 17:06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71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地

1、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不到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不到百分之百的,处15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的,处2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

昌江县公安局

 

2、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不到50%的

3、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不100%的

4、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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