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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碍交通或遗弃报废车辆的

发布时间:2016-07-29 17:16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78

妨碍交通或遗弃报废车辆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3条:在道路上或者停车场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1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处200元罚款;导致发生次生事故的,处500元罚款。

昌江县公安局

 

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在公共场所遗弃报废的机动车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机动车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2000元罚款,处置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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