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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

发布时间:2016-07-29 17:04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69

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昌江县公安局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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