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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29 17:07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CF-0172

对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

1、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本办法没有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给予罚款处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行人、乘车人处20元罚款;二)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30元罚款;(三)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

昌江县公安局

 

2、驾驶非机动车搭载学龄前儿童未使用安全座椅处罚

3、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处罚

4、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携带行驶证处罚

5、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人数超过1人

6、驾驶电动自行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7、公共汽车、出租车、校车驶入停靠站不依次靠边停车

8、公共汽车、出租车在停靠站以外的地点停车上下乘客

9、公共汽车、出租车在停靠站内待客、揽客

10、取得驾驶证未满1年驾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的

11、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牵引机动车未在慢速车道行驶的

12、设有主路、铺路的道路,牵引机动车未在铺路行驶的

13、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车牵引车辆的

14、牵引车使用软连接牵引,牵引装置设置反光标识物的

15、货运机动车运载易遗洒、飘散的载运物未采用密封车厢或采取其他措施封盖严密的

16、牵引车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他轮式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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