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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报废

发布时间:2016-07-27 17:39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QZ-0036

强制报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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