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QZ-0031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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