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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发布时间:2016-07-27 17:37

职权

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A-QZ-0033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昌江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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