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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发布时间:2016-08-01 15:19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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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子    项

46902600MZ—XK—0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昌江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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