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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发布时间:2017-03-14 08:3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6 行政许可 46902600MZ—XK—0006 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届第54号1998年修正)第1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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