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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8-01 15:49

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13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7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昌江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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