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职 权 名 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6902600MZ—CF—0013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8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27条: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昌江县民政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